20XX年,西安市发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诉人朱某为陕西人,被上诉人肖某是福建的个体户。纠纷起因是20XX年X月XX日,朱某、肖某及担保人肖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肖某向朱某借款,朱某分多次向肖某转款,肖某也多次还款。朱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求,要求肖某偿还本金、支付利息、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肖某则辩称借款协议无效,朱某涉嫌高利转贷罪、是职业放贷人,自己已还清本息。
唐瑞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主要在陕西汉中。接案后,他首先对朱某名下尾号为8899的建设银行账户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银行流水进行审查。他发现流水中朱某与多名自然人及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部分备注有“借支”“还款”“付利息”等。同时,唐瑞律师还收集了九份民事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显示2015年至2019年期间,朱某在多地法院有若干起民间借贷案件。
唐瑞律师从全案材料中锁定银行流水和多份民事判决书作为突破口。银行流水时间跨度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以电子记录形式呈现,内容包含朱某与不同主体的资金往来情况。多份民事判决书则记录了朱某在不同法院的民间借贷诉讼案件。
在结案前,唐瑞律师提交了详细的质证意见,阐述朱某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朱某为职业放贷人,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肖某所偿还的款项已超过借款本息,不应再向朱某承担支付义务,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朱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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