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原告A以受被告B、被告C口头雇佣从事外墙粉刷工作,二被告拖欠劳务报酬46415元为由,提起劳务合同诉讼,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报酬及诉讼服务费3000元。二被告委托2016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的魏建明律师应诉,主张自己是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原告应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
魏建明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笔迹比对,发现原告提供的所谓“用工记录”上的签字与二被告实际签字存在明显差异。为验证这一发现,他找来二被告在其他正式文件上的签字作为样本进行对比,确定该记录存在伪造可能。这一发现让魏建明律师更加坚定了否定个人雇佣关系的思路,将后续审查重点放在证明二被告的职务行为上。
接着,魏建明律师锁定原告主张的工作日期,调取了二被告在该时间段的微信工作记录。他发现记录中有大量与项目承包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沟通内容,证明二被告当时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为进一步验证,他向相关员工核实,确认了这些沟通内容的真实性。这使得证明二被告职务行为的证据更加充分。
同时,魏建明律师申请调取了该时间段的气象数据,发现部分原告声称工作的日期因恶劣天气根本无法施工。他又通过调查令调取了项目承包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入库材料与原告声称的工作量不匹配。此外,他还调取了二被告的考勤记录,显示他们在工作期间一直在履行公司管理工作。
在庭审中,原告对部分证据提出质疑,魏建明律师申请对“用工记录”进行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该记录确系伪造。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劳务关系,而二被告提交的工资表、银行交易明细、工作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二被告系案涉项目承包公司的管理人员,其相关行为系履职行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7.69元由原告负担。魏建明律师作为江西省律师协会残疾人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审查逻辑,成功维护了二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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