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亲属间经济往来引纠纷
赵X与周X是母子,孙X与周X于2014年7月2日登记结婚。2015年,孙X和周X买房时,赵X支付了首付款及契税311360元;同年孙X注册成立鲜果铺,赵X又支付转让费、房租、装修费及进货费等合计952508元。后来,赵X认为这些钱都是借款,要求孙X和周X共同返还。而孙X则不认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赵X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她不服,又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核心:是否存在借贷合意
赵X坚称这些钱是借款给自己儿子儿媳的,可她只提供了款项支付凭证,却没有借条等直接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孙X反驳称,赵X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借贷的意思表示。而且,赵X和周X是母子,案件又发生在周X与孙X离婚诉讼期间,周X在一审中认可借款事实,但这种自认因为涉及损害孙X的诉讼权利,法院认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自认,不能免除赵X证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所以,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购房款性质认定
赵X作为周X的母亲,在子女购房时提供资金支持。从常理来看,亲属间在购房时给予资金帮助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在没有借贷合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能把这笔钱认定为借款。因此,法院不支持赵X将购房款作为借款要求返还的主张。
店铺出资性质判定
案涉店铺是在孙X与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赵X作为家庭成员出资参与其中,这种出资行为符合家庭共同经营的日常情形。所以,法院认定这笔出资属于投资行为,而不是借款。并且,对于投资款的具体金额,赵X也缺乏充分的证据来佐证。基于此,法院对赵X要求返还店铺相关出资款项的主张也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了上诉人赵X的上诉请求,维持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即驳回赵X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4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亲属间涉及较大金额的经济往来时,提前明确款项性质很重要。如果是借款,最好签订书面借条,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关键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没有证据。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举证责任的问题,不能仅仅依赖某一方的自认,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
专业律师彰显实力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孙X委托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李丹律师为其代理。李丹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历,累计承办案件逾800件,尤其在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多年的执业生涯,让李丹律师积累了敏锐的洞察力和丰富的应对经验。在本案中,面对赵X的诉求,李丹律师精准抓住案件关键突破口,围绕借贷合意、款项性质等核心问题进行有力抗辩。深厚的法学功底,尤其是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打下的坚实理论基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时格外从容。最终,在李丹律师的努力下,法院驳回了赵X的上诉请求,为孙X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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