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XX、胡XX在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遭遇不幸,其亲属屈XX在事故中受伤后死亡。面对复杂的赔偿问题,他们委托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执业8年的王艳翠律师。王艳翠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长期深耕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债权债务纠纷等领域,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暂计X2XX01.03元,诉讼过程中又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X2XX3.X2元。原告主张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三轮车维修费等多项费用。然而,案件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屈XX死亡原因无法明确,鉴定机构无法确定其死亡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这使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面临困难。
王艳翠律师在办理此案时,深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她仔细审查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包括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等,为原告的主张寻找有力支撑。在庭审过程中,她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各项赔偿项目进行了合理的阐述和辩论。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和误工费,她结合鉴定意见书,提出应按照中间数值计算天数,使得赔偿数额更加合理。
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争议焦点,王艳翠律师虽然理解原告的诉求,但也尊重鉴定结果和法律规定。她向法院说明,根据现有鉴定材料无法对屈XX死亡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亦无法对屈XX查体进行伤残评定,所以对于该项主张,法院最终未予支持。而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艳翠律师强调,屈XX在事故发生后死亡,虽无法鉴定因果关系,但事故发生时伤势严重,对其亲属身心及生活造成较大影响,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这一主张。
经过王艳翠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XXXX2.X1元。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X2XXX.XX元,扣除其垫付的医疗费1X000元后,还应再赔偿XXXXX.XX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X2X23.11元,扣除XX垫付的X0000元后,还应再赔偿2X23.11元,以上共计赔偿原告孟XX、胡XX、屈XX损失XX1XX.XX元。同时,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XX垫付款X0000元。
王艳翠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其承办的《留守儿童被性侵案》还入选了河北省第五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案例,这也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社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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