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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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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0012人看过
导读:老年人监护人应该由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这些人员来担任的,如果老年人并没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没有出现老年痴呆的这种情况的话,老年人并不需要有人来进行监护的,需要设立监护人的是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正常的老人需要有赡养人。

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一、老年人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作为其监护人的。

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监护人设立的方式

1、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

2、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所谓有关单位,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关组织只能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对有关组织的指定有裁决权或最终指定权。人民法院可以在被监护人近亲属中指定,如果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依法不能担任监护人时,也可在有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中指定。

人民法院对有关诉讼可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3、遗嘱监护

遗嘱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以遗嘱方式选定监护人的监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种监护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予以承认。但这种遗嘱应符合下列条件:立遗嘱人须是被监护人后死的父母;立遗嘱人须享有亲权;遗嘱的内容和订立程序皆须合法。

4、约定监护

约定监护,是指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由其中一个或数人行使监护职责的监护。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但是,如果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以规避法律、推脱责任为目的而约定的,该约定无效,仍应由有监护资格的人负监护责任。

老年人监护人的这种概念是不太准确的,法律上监护人就是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进行照看的,而老年人在到了一定的年纪后,无论老年人自己有没有经济收入,其实儿女们都是应该承担起赡养的义务的。所以,儿女们是老年人的赡养人,父母如果都出现了精神痴呆的这种情况,自然也是由子女来照顾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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