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X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甲X公司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中,2021年8月3日,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了相关工程合同,约定由浙江甲X公司承包项目施工,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浙江甲X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然而施工过程并不顺利。至2021年9月1日完成部分工程后,因盐城XX公司工程前期手续问题,工程暂停施工,复工后又因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会议纪要》。复工施工至2021年12月6日,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但盐城XX公司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还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浙江甲X公司停工。2022年6月14日,浙江甲X公司寄送《催款函》,盐城XX公司未予回复。
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汪家道律师仔细梳理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他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为浙江甲X公司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可得利益损失以及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在庭审中,盐城XX公司辩称浙江甲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认为浙江甲X公司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且浙江甲X公司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也不应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汪家道律师则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盐城XX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且在浙江甲X公司催款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浙江甲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已施工的工程量,双方已进行结算且项目检测合格,盐城XX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差款和塔吊费用均有工程联系函予以确认,盐城XX公司应承担支付责任。在盐城XX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盐城XX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浙江甲X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判决盐城XX公司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款项,并确认浙江甲X公司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汪家道律师在执业20年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