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发布存在虚假记载的《2016年年度报告》,2020年X月XX日被中国证监会认定2016年、2017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原告庞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XX集团股票,持有至揭露日后未卖出,遭受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过数千件民商事案件的徐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知这些日期的确定对案件走向的决定性作用。
徐晓律师团队接案后的首次行动,便是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执业多年且在证券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徐晓律师,清楚此类案件在确定关键日期方面的重要性和复杂性。本案系XX集团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的平行案件,此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了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徐晓律师团队凭借其在证券虚假陈述领域的丰富经验,积极援引该生效判决的认定,极大简化了举证难度。
在与办案单位的沟通中,被告提出“大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导致”的抗辩。执业多年、参与过多起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徐晓律师团队,深知被告这一抗辩的常见性和复杂性。他们通过提交市场数据、行业对比等证据,协助法院合理认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比例。徐晓律师凭借其在证券纠纷案件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向法院说明这些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他表示,在过往的类似案件中,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准确地确定被告的责任比例。最终,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XX集团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原告所受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予赔偿。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生效判决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的认定,并按照“买入均价-基准价”的方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最终,被告需赔偿原告庞X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合计15,567.4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徐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多年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为投资者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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