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主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在付款数额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审计与评估、额外费用和土地出让金等方面存在争议。比如,申请人认为转付投资款及税金缴纳数额被错误认定,税金支付责任归属不明,已付款项与评估报告、审计报告不一致,还主张从购房款中扣除8号楼未完工程和土地出让金等。
密齐光针对这些争议点,凭借其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等领域积累的深厚专业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对案件进行了细致分析和应对。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对申请人提出的各项再审事由进行了有力反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终裁定驳回北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密齐光在执业15年中,凭借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此次在合同纠纷再审案中的表现,再次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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