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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程纠纷破局,厘清死树造价与利息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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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392人看过
导读:林业局与XX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存在工程价款认定、死树造价扣除及利息支付等多方面争议。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从合同约定和鉴定报告入手,理清复杂法律关系,为XX公司争取合法权益。
绿化工程纠纷破局,厘清死树造价与利息争议

在这起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与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案件内部矛盾冲突盘根错节。林业局与XX公司对工程价款的认定存在巨大分歧,一审法院的鉴定程序也引发争议。林业局认为一审法院未核减死树部分的工程款,且判决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XX公司则指出一审鉴定程序违法,林业局对鉴定报告适用错误。双方各执一词,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

定性:依据合同与报告确定工程价款

执业7年的刘昊东律师,在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后,深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合同条款和相关报告的准确解读。刘昊东律师仔细研究了双方签订的《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以及XX公司出具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和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002号鉴定意见书。他发现,虽然林业局不认可0XX号结算审计报告,但该报告是受林业局委托作出,且双方均在报告所附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了单位公章,其真实性应得到认可。同时,对比两份报告,XX公司作出的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工程造价要低于002号鉴定意见书的工程造价。刘昊东律师认为,应以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破局:明晰养护期与死树造价关系

林业局上诉要求扣除死树造价,认为案涉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刘昊东律师指出,00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基准年为2020年,而案涉工程的养护期是在2014年至2016年秋季,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要求XX公司保证2020年案涉工程苗木的成活率从而扣除死树造价,这种做法不合理。刘昊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有力地反驳了林业局的主张。

从接案到二审判决生效,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高效的办案风格,为XX公司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林业局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XX公司成功获得了应得的工程款和利息。刘昊东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庭审逻辑,为当事人减损止损,实现了合法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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