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承德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进入该项目工地,从事挖孔和浇筑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来,承德XX公司称在2024年10月2X日左右撤出施工项目,之后颜XX等人的工作由XXXX公司员工李XX负责管理,颜XX的工资也由XXXX公司发放,受伤期间的医疗费同样是XXXX公司垫付。
颜XX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XX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裁决颜XX与XXXX公司自2024年X月2X日至2024年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XXXX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XXXX公司提出了诸多理由。首先,他们认为与承德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分包合同明确要求承德XX公司自行承担与工人产生的纠纷及责任,且不清楚承德XX公司与颜XX的具体用工方式。其次,颜XX是通过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姚XX到工地工作,工作短期灵活,不受用人单位规则制度管理,与任何一家单位都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不存在劳动关系。再者,他们觉得一审判决认定承德XX公司退场后颜XX的工作由XXXX公司人员实际管理是错误的,施工聊天群只是为了便于沟通、管理承德XX公司施工,XXXX公司员工仅发布施工进程及要求,不直接管理具体人员施工内容,也不掌握颜XX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和工作内容。另外,他们指出一审判决认定承德XX公司于2024年10月2X日退场没有事实依据,因为承德XX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且从聊天记录看,承德XX公司人员一直在施工,还超过了最初约定的工程量,说明双方对施工内容进行了调整。最后,XXXX公司强调代付工资和垫付医疗费是在劳动监察部门要求下的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承德XX公司则辩称,最初干活时没人签协议,后来被人串通撵走,没手续和录音。颜XX称一审判决正确,通过调查和工友求证,承德XX公司只施工了部分基座,2024年10月2X日左右,XXXX公司的人员要求工人直接为其干活,从那时起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结合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以及劳动内容是否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等要件。颜XX在XXXX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由其发放,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XX公司主张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却未提供足够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承德XX公司撤出项目后,颜XX的工作由XXXX公司管理,工资和医疗费的支付是其履行用人单位义务的体现。于是,一审法院判决确认XX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XX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XX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承德XX公司提交了沙石料证明,但法院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未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证据佐证,予以确认。颜XX在XXXX公司承包项目中工作,受其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XX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颜XX是承德XX公司雇佣人员,也不能证明其代付工资和医疗费的主张,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河北、承德地区提供法律服务。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50余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在诈骗罪、帮信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同时在工伤赔偿和劳动纠纷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与工作相关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劳动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用人单位也应该规范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李岩律师虽然执业时间不算长,但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为当事人赢得了胜利。在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了大量各类疑难复杂案件,正是这种丰富的实践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他深厚的法学功底,来自于河北工业大学本科的学习经历,这使他在面对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本案中那些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恰恰是他被业内认可的敏锐之处。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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