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涉案资金系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以买卖U币、线下收取现金的方式转移赃款。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系累犯、有多次犯罪前科、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且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情节严重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具有从轻情节的相关证据。王昭英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全面阅卷核证,仔细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等证据,精准梳理涉案行为、金额、主观认知及量刑情节。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系累犯、有多次犯罪前科、涉案资金为电信网络诈骗赃款,应从重处罚。王昭英律师则明确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依法提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应认定犯罪中止、未实际获利、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等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此外,王昭英律师还依托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专业资质,对羁押期间的被告人进行情绪安抚、法治教育,缓解其焦虑、抵触心理,引导其理性面对诉讼程序。同时,全程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规范行使辩护职责,针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确保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最终,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在累犯、多次前科、情节严重的多重不利条件下,王昭英律师凭借专业刑事辩护能力,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律框架内的从轻处罚结果。
王昭英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全面阅卷核证,精准梳理涉案行为、金额、主观认知及量刑情节的方法论,同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从轻主张,并对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保障其诉讼权利,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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