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争议
2024年5月18日至2025年6月29日期间,申请人A主张与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000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0100元。被申请人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主张与范X系劳务合作关系。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黄宇杰律师受被申请人委托,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展开抗辩。
三层抗辩策略
黄宇杰律师团队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首先是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执业两年的黄宇杰律师带领团队提交《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强调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同时,界定管理边界,指出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申请人具体工作安排、考勤及薪酬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
其次,瓦解“劳动关系从属性”主张。黄宇杰此前承办过400余件案件,其中劳动纠纷相关案件众多。他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逐一质证反驳。对于工资发放,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黄宇杰质证称“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工作安排与考勤方面,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显示申请人工作任务、休息时间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黄宇杰指出“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招聘入职上,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黄宇杰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
最后,否定“职务行为”推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过10年企业法务经验的黄宇杰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系申请人单方修改,无法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关联;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
案件结果与意义
最终,仲裁委采纳被申请人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本案通过精准区分劳务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明确了“包干式合作”中用工主体的认定标准,为类似餐饮行业外包团队的管理模式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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