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波某箱包公司与慈溪某健身器材厂的买卖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原告某箱包公司称,2022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某健身器材厂向其购买坐垫、织带等货物,其按要求交付货物。2022年7月对账,被告确认截至2023年某时欠货款91689.8元;另有发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的货物,被告要求原告开票,称商议后支付。2023年8月起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推脱,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三位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戴芬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接手此案后,仔细梳理交易证据。她发现,交易流程是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原告向被告杨X发送账单截图,显示不同时间段交易金额。约2022年10月,因部分货物被指令送至案外人公司场地,原告与被告田X、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确认,其中部分产品由该公司购买,原告向其开具发票,并自认该部分货款被告告知由案外人直接支付。
戴芬芳依据这些证据,精准区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她指出,虽然产品订购由被告发起,但履行中部分交易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该部分货款。同时,戴芬芳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强调合伙企业对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对欠款91689.8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该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剩余货款,因交易已变更,原告应向案外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从原告明确催讨之日起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原告货款91689.8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被告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戴芬芳执业11年,在民事纠纷领域又成功处理了一起复杂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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