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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求职后的“帮信”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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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7 · 115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子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86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61054467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06492007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办案严谨务实、直击要害,以专业能力与可靠口碑赢得当事人长期信任,靠谱稳妥,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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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刚毕业大学生王X求职时被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出售5张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320万元,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从主观不明知、证据排除、政策辩护等方面入手,最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顺利就业。
毕业求职后的“帮信”危机

王X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原本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却在求职时遭遇了一场噩梦。一天,王X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被告知他出售的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达320万元,他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移送起诉。王X顿时慌了神,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

丁子宸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自201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1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是经济犯罪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此前,他还处理过一起类似的涉及银行卡犯罪的案件。

丁子宸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进行了核心辩护,主张王X主观不明知。他调取了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根本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构成要件

在证据方面,丁子宸律师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调取了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此外,丁子宸律师还进行了政策辩护。他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提交了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向检察机关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

丁子宸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精准抓住帮信罪“主观明知”的核心要件,通过证据排除和事实还原,在“涉案流水320万元、出售5张银行卡”的不利情况下,成功实现不起诉,切实维护了应届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他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以其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不愧是一位靠谱稳妥、值得托付的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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