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案例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4年X月4日,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和承德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签了《分包合同》,XX公司承包“河北省围场县XXX基地项目(XXX项目)220KV送出线路工程”。2024年X月2X日,颜XX到这个项目干活,没签书面劳动合同。10月30日下午,颜XX在工作时受伤送医。
XX公司说和XX公司是劳务分包关系,颜XX是XX公司雇的,自己和颜XX没劳动关系。XX公司还强调代付工资和医疗费是无奈之举,不能证明和颜XX有劳动关系。颜XX则称,XX公司的XX和李XX让工人为XX公司干活时,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颜XX在XX公司承包项目工作,受其员工管理,工资也由XX公司发,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没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颜XX是XX公司雇佣,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一审判决确认XX公司与颜XX自2024年X月2X日至10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颜XX受XX公司管理,工资由其发放,受伤后医疗费也由其垫付,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XX公司不能证明代付工资和医疗费,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伤残九级工伤待遇争议
张XX从2022年X月中旬起在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工作,当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受伤,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
张XX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让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计算过高,停工留薪期工资已支付。
仲裁委认为,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在受理范围。公司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再支持该项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205.5元。最终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三:劳动争议用工主体责任确认
2024年11月2日起,XX经人介绍到滦平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开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车。2025年1月21日,XX开车出事故受伤。此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因为车辆是案外人XX购买挂靠在公司的。
XX请求公司承担工伤用工主体责任,公司辩称XX是实际雇主,车辆挂靠是为结算方便,公司没管理车辆和XX,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委查明,公司有道路货物运输资质,XX购买车辆挂靠公司运营并雇佣XX。根据相关规定,裁决公司承担XX的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建议
从这些案子能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重视法律风险。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签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工作内容等重要事项。工作中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万一发生纠纷能维护自己权益。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件启示
这些劳动纠纷案件提醒我们,劳动关系和用工主体责任认定很复杂。代理这些案子的,是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李岩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劳动纠纷等相关案件就有150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这些复杂案件时,能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
这就是这几个案子的最终结果,也体现了专业律师在劳动纠纷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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