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找到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王丹律师时,提出了能否避免赔偿和拆除产品的诉求。在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起诉XX公司,要求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虽认定XX公司不构成侵权,但原告不服上诉。这里存在法律适用的争议,商标法规定了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形,而本案中XX公司作为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销售”以及能否适用合法来源抗辩免除赔偿责任是关键。
王丹律师代表XX公司提出了核心答辩意见。首先,XX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被诉侵权产品的合同关系;其次,XX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最后,XX公司主观无过错,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王律师通过收集相关合同、招标文件等证据,证明XX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法定条件。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XX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但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对已交付小区不再判令拆除。原本原告要求赔偿24万元及拆除产品,最终XX公司无需承担赔偿及拆除已交付产品的责任,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结合江苏南通的办案经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王律师收集的合同、文件等证据,为合法来源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要深入理解法律规定,准确运用合法来源抗辩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在面对复杂的知识产权纠纷时,律师应具备技术分析和法律论证的双重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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