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与关键信息发现
在这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最致命的问题在于被告人汪XX否认参与售假,试图模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且案件涉及复杂的公司经营和生产流程,证据分散且关联性难以确定。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传斌接案后,采取了细致审查证据的非常规补强路径。黄传斌律师仔细研究了大量的书证,包括记账本、送货凭证、购销合同等。通过对记账本的深入分析,黄传斌发现了记录灌制假酒工钱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明确显示了被告人汪XX、叶XX、章XX在灌制假酒过程中的具体分工和参与程度。同时,黄传斌律师还比对了送货凭证和购销合同,梳理出了假酒的销售渠道和价格体系,进一步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程序策略与结论变更
20XX年X月XX日,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XX)8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黄传斌律师审查公诉机关的指控后,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单位犯罪无具体犯罪金额,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20XX年X月XX日,黄传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辩护意见,详细阐述了两被告单位无罪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经审理后,于判决时采纳了黄传斌律师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两被告单位无罪。
案件结果与时间量化
案件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经过审理,于判决作出之日结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汪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叶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判决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无罪,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无罪,本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酒180瓶及供犯罪使用的原料酒、作案工具等均予以没收。从立案到结案,黄传斌律师始终秉持“您的案件,我的责任”的执业理念,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专业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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