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名劳动者追讨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50多万元,执行公司无果后,原告郭某、李某作为追讨金额较大者,率先起诉股东,要求两名股东各自在未缴纳的60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股东在郭某案一审时缺席,虽庭前提交了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出资,但一审法院因银行流水打印、复印问题,看起来像308万元,且交易明细清单无备注内容,同时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和年度报告显示为认缴,判决股东败诉。此时,股东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困境,面临着巨额赔偿的可能。
20XX年X月,股东委托了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的张远辉律师。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有余,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二审案件上百件,在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股东的困境,张远辉律师第一反应是寻找更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
第1天,张远辉律师要求股东打印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该回执“”及“备注”栏中均有“实缴投资款”的内容,并与上诉状一并提交。
第2天,张远辉律师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准备出具验资报告。由于距转账缴纳出资日期已过3年6个月,需要银行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第3-10天,张远辉律师积极与银行沟通协调,确保银行能够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所需的工作。
第11-15天,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工作,张远辉律师提供公司公帐完整的银行流水清单,配合事务所查看是否有抽逃出资的情况。
第16天,赶在郭某案二审开庭前,验资报告完成并提交给了法院。
话分两头,另一个原告李某起诉的案件一审于20XX年X月XX日开庭,张远辉律师当庭提交了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庭审中,对方要求法官庭后开具律师调查令查询306万元转账后的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当庭回复只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的一年明细。
郭某二审案件于20XX年X月XX日开庭,张远辉律师向法官解释,如上诉人(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不会、不敢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确实要求查看了公司公帐完整的银行流水清单,不过验资报告书倒没有是否抽逃出资的认定内容。经此解释,法官不再纠结对方律师提出的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
没等李某一审案件律师查询到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郭某二审案件就改判(二审判决书日期20XX年X月X日)股东胜诉了,即认定股东有实缴出资,判决书对对方提出的抽逃出资问题避而没谈。
后来,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显示,没有直接的公司公帐转出给股东款项的记录。直至20XX年XX月XX日,李某案件一审才判决,无疑股东胜诉。该判决书就抽逃出资问题称证据不足,核心是公司公帐虽有大额转出给案外人,但没证据证明案外人是股东的代收款人。
至此,就出资问题,股东也就没有后面可能的另外9个(余下9名劳动者)诉讼案件了,也无需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了。不过,虽然目前股东胜诉,但如果后续有新的证据出现,仍可能面临新的诉讼风险。张远辉律师告知股东,要继续保留好相关证据,密切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为可能出现的后续情况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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