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丁XX,1986年出生,江苏张家港人,无业。2017年12月10日,她在没有购房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和高X、汪X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购买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一套房产。约定总房款为人民币XXX元,她先支付了定金5000元和首付款400000元,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没去银行办贷款,而是将房子多次抵押借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之后未付余款就逃匿了。此外,2017年间,她还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这事儿被发现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1.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为405000元。有被害人高X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房地产买卖协议、收据、不动产登记信息等众多证据证实。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丁XX支付的定金及首付款扣除。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合理,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价值明确,扣除已支付款项后确定犯罪数额。因为有相关鉴定和证据支持,所以采信了公诉机关的认定。
2.被告人是否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的事实:丁XX自愿认罪,且无证据表明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提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经查属实,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但认为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买卖房产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购房能力和信用情况,不要轻易过户房产。签订合同要明确各项条款,避免给自己带来损失。遇到可疑情况,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发现对方有诈骗行为,要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案件中,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被依法惩处,不仅要服刑还要退赔赃款。施亚军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6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正是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以及多年的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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