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员工入职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员工在职期间工作强度大,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员工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员工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员工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员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二、核心争议点
第一,公司安排员工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第二,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第三,员工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三、争议点拆解
(一)公司安排员工停工待岗是否合法,员工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员工入职时间、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属实,劳动合同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80元/月,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员工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员工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员工曾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请求书,公司称未收到。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员工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仲裁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公司,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
员工主张: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
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员工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员工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员工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二)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是否应得到支持
法院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
员工主张:自己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
公司辩称:员工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已足额支付,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员工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员工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因此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三)员工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该如何处理
法院查明:员工提出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员工主张: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公司辩称: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法院认定: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四、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员工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五、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好加班证据,比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等,这样在主张加班工资时才有依据。遇到公司安排停工待岗,要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原因并保留相关证据。如果认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企业在管理中要规范用工,安排员工待岗要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及时与员工沟通说明。
六、
这起劳动纠纷中,法院最终支持了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认定公司安排停工待岗不合法。代理这个案子的,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的这几年里,他办过200余起同类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公司停工待岗理由矛盾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