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觉得这2685吨玉米是合伙财产,被告冉某某把这些玉米卖了之后却没给他分配货款。他认为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按自己的计算方式,自己应得净额XXX元。所以,他把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这笔钱和相应利息,还让被告承担诉讼费。后来,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这案子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到底是不是合伙财产;二是在合伙还没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能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这些货物对应的款项;三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不是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况。
被告冉某某委托了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丁婷律师来处理这个案子。丁婷律师有着12年法律相关行业经验,此前在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了7年,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这类案件。
接受委托后,丁婷律师迅速行动。她先明确了案件核心争议是“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并制定了三层抗辩策略。在证据方面,她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结果败诉了。现在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把包含这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
同时,丁婷律师指出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只写了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没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挂账”是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是给被告的分红,并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而且,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有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没终止合伙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最终,法院采纳了丁婷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原本主张的款项金额高达232万余元,要是抗辩不力,被告就得面临巨额财产损失。
从这个案子咱们能学到,第一,合伙做生意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把各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等事项写清楚,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二,合伙财产分割要以清算为前提,没清算就别想着直接分割财产。
丁婷律师从事法律相关行业12年,办过百余件案件。正是因为有这么多年的积累,她才能在这个案子里迅速找准争议核心,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最终成功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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