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由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XX年X月X日,在岚山区XX与XX路路口,M某驾驶货车与C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M某、乘车人W某死亡,两车及设施受损,交警认定双方驾驶员各负同等责任。死者W某的近亲属ZX、WXX起诉多名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主张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要求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按份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交通局是否为事发路段管理主体、绿化是否影响通行视线、交通局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初,原告仅以道路绿化遮挡视线、交通部门未尽管理义务为理由,却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交通局是事发路段的管理主体,以及绿化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厉春艳律师接受区交通运输局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严格核对道路产权、养护范围、管理权限等事实,明确岚山区交通局对事发路段及路边绿化不负有法定养护管理义务,并非本案适格责任主体。同时,以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核心依据,指出事故直接原因是双方驾驶员未安全驾驶、未让行、车辆未审验、超载,与道路及绿化状况无关。此外,结合现场照片、视频、车辆通行轨迹等证据,证实路边树木不影响安全视距,不存在妨碍通行的安全隐患。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方主张交通局应承担责任,但没有拿出有力证据。厉春艳律师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无管护义务、无过错、无因果关系”三点核心,全面驳斥原告诉求。她指出,交通部门已履行道路管护义务,涉案道路完好、通行正常,无任何过错行为,与事故发生无法律上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厉春艳律师的抗辩意见,驳回了原告对日照市XX区交通运输局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了对日照XX公司、C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责任由肇事车辆方、雇主、保险公司依法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均由其他责任方负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厉春艳律师的方法论是:首先厘清管理职责,明确主体边界;其次紧扣关键证据,如事故认定书,夯实抗辩基础;最后结合现场证据,驳斥对方无根据的主张,构建完整的逻辑链,证明己方无责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