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起离婚纠纷复杂财产案中,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于2007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及长期异地沟通不足,夫妻矛盾激化。原告曾于2024年、2025年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两年。2026年4月,原告第三次起诉,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其抚养、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分割七处房产及共同债务、承担诉讼费与律师费等诉求。原告提交了多次起诉的判决书、分居证明等证据,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等相关法律条文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女方起初不同意离婚,认为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被告面临的困境是原告多次起诉且分居满两年,这在法律上对证明感情破裂很有利;证据缺口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还有挽回余地,以及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方面缺乏有力的支撑材料。
朱邺律师接收案件后,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各种事实和关键证据。结合原告多次起诉、长期分居的情况,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为最优解。律师围绕子女最佳利益、财产公平分割、债务合理承担核心要点进行抗辩。针对原告要求子女抚养权,律师以子女稳定生活、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强调被告一直对子女的付出,争取抚养权;对于财产分割,律师逐一核对七处房产产权、贷款、登记信息,明确财产归属边界;对于债务承担,律师也提出合理的划分方案。
庭审中,在对房产产权证据质证时,原告出示了房产登记信息等证据,认为这些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朱邺律师则指出,部分房产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实际是由被告一方出资较多且用于家庭生活居住等情况,不能简单按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律师还提供了相关的出资证明等反证,说明房产的实际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调解的方案。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被告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独立承担医疗费、教育费至子女学业完成;两套昆明市住宅归男方所有,剩余房贷由男方清偿,女方配合办理过户;昆明市商铺、三套度假区住宅、曲靖市区住宅归被告女方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夫妻共同贷款由男方负责清偿;男方名下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归男方所有,男方分期向女方支付财产补偿款50万元;案件受理费双方各半承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研判案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如判断感情破裂后选择调解;二是全面梳理财产和债务等关键证据,明确自身权益和责任;三是以子女利益为重要考量,争取抚养权和合理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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