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了15500元费用。孙XX将刘XX、车主刘XX以及车辆投保的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一审中,法院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对于孙XX的各项诉求,法院分别认定: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营养费因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最终,法院支持孙XX损失共计XXXX3元,因数额不超出保险限额,由中国XX公司直接赔偿,刘XX支付的15500元予以扣除。同时,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刘XX驾车逃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被支持,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认为刘XX驾车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一审法院判决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孙XX则辩称,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未尽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未明确答复是否本人签字,也无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XX也表示,自己未收到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尽到告知义务,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肇事逃逸未使损失扩大,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接手此案后,深入研究案件细节,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XX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给大家提个醒: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如果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报警,避免因逃逸等行为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这起复杂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精准地抓住了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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