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4月到案发这段时间,李XX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和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先后两次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8月11日告知了李XX。然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依旧继续对外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榴园派出所投案。2024年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是否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被害人毕XX的陈述,证人翟X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李XX确实销售了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所以认定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争议点二:是否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XX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法院认为,被告人明知食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主观恶性较大,故不适合判处缓刑,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不过,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争议点三:量刑是否适当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XX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同时,被告人李XX违法所得2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销售商品时,一定要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能为了追求利益而销售明知有问题的产品。商家在进货时要严格把关,对产品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要选择正规渠道,查看产品的相关资质和检测报告,避免购买到有毒、有害的商品。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有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启示与律师风采
这起案件中,李XX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也给其他商家敲响了警钟。在法律面前,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惩处。孔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他毕业于曲阜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多年的执业生涯让他在刑事案件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在本案中,虽然法院没有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但对于其他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了采纳,这也体现了孔伟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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