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认为,DX在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资金流转情况下,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流转,并协助取现,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储博刚律师接受DX委托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阅卷。他仔细研读卷宗材料,了解案件情况并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储博刚律师认为DX实施的行为可能不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
储博刚律师提出三点法律意见。其一,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这是本案构罪认定的关键前提。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且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所以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其二,DX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其三,即便认定DX实施了掩饰犯罪所得的行为,他也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为了让法律意见更具说服力,储博刚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法律意见书,同时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此印证DX的行为特征不构成犯罪。
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储博刚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就“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检察官进行交流。最终在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面对一些看似轻松就能获取报酬的事情时,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很多时候,一些看似简单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违法犯罪。尤其是涉及到提供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重要信息时,更要谨慎。同时,如果不幸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会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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