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这是朱康律师始终坚守的办案准则。在农产品种子质量侵权纠纷案中,这一准则体现得淋漓尽致。农户因芝麻种子发芽率严重不达标遭受损失,将种子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未种植案涉种子、损失与种子无关。面对这种复杂局面,朱康律师没有慌乱。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全程指导农户取证,固定种植与投入证据。推动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种子发芽率仅0.5%-1.5%,属严重质量缺陷。凭借这些确凿的证据,精准适用《种子法》产品责任规定,彻底推翻被告的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种款、赔偿实际投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共计52万余元,切实维护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在国资委托贷款纠纷案件中,朱康律师再次以此为行动指南。国资公司面临大额贷款回收难题,被告提出“时效经过、本金异议、利息不认可”等抗辩。朱康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查阅大量资料,寻找证据支撑。他发现了关键证据,牢固确立原告主体适格、时效中断、欠款本息合法的核心事实。在法律适用上,他准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使得被告的抗辩毫无立足之地。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本金500万元、利息328.25万元,近千万债权圆满实现,有力守护了国有资产安全。
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案件中,朱康律师依旧践行着“以证据为基、以法律为准”。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1987-1995年存在劳动关系并纠正工龄。朱康律师围绕职工身份审批、计划经济用工政策、仲裁时效三大核心焦点,严谨收集证据,清晰论证1987-1995年仅为土地承包、无劳动关系,且诉请远超一年仲裁时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稳妥化解了历史用工争议,维护了团场的合法权益。朱康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坚守着自己的办案准则,用专业和努力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