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施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卷入司法程序。施XX为原宜春市某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起,陈某某、杨某某等8名职工入职该公司,施XX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签字支付工资。到了11月30日,公司临时董事会决议签订劳动合同、从7月1日起补发工资,由股东方代垫费用,委任杨某某代行总经理职责。12月,公司落实决议,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113727.25元,与职工补签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然而,2024年1月,职工举报及信X称公司拖欠7-12月工资425050.05元,当时公司账面有余额420余万元,不过2月5日公司足额发放了全部拖欠工资。
施XX于XXXX年X月X日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XX进行辩护。黄健律师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工作,认真梳理案件事实,提交了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对施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综合判断。黄健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结合法律规定,为施XX的无罪进行有力论证。
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XX不起诉。被害人若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该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或直接向江西省XX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黄健执业4年以来,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这是他取得的又一起无罪化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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