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21日,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与被告龙口XX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龙口XX公司向山东XX银行的5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费15万元,若被告违约需承担借款总额25%的违约金。同日,被告龙口XX公司与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及被告杜XX、杜XX、苏XX、杜XX、郝XX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龙口XX公司与原告签订《协议书》和《反担保抵押合同》,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提供反担保,被告龙口XX公司出具《反担保函》,被告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出具《个人反担保保证函》。借款合同履行中,被告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截至2018年5月30日为被告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双方诉求和理由
原告龙口市XX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龙口XX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利息、担保费、违约金,合计XXX元;要求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理由是被告龙口XX公司违约,致使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且其他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被告龙口XX公司、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未到庭,在答辩期内亦未进行答辩。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法院查明,原告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协议书》《反担保抵押合同》《反担保函》《个人反担保保证函》、欠条、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垫付款项凭证、通知函等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被告龙口XX公司未按约还款付息,银行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原告履行担保责任垫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被告龙口XX公司未向银行及时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履行了担保责任,有权依据合同向被告龙口XX公司主张权利。被告龙口XX公司未按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偿还垫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委托担保合同》,被告龙口XX公司还应支付担保费和违约金。依据反担保函和个人反担保保证函,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应对被告龙口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后续利息,因双方已约定违约金,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又另行支付利息属重复主张,且原告未证明违约金过低并请求调整,所以对后续利息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一、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为其代偿的银行借款本金XXX元及利息380799.86元。
二、被告龙口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龙口市XX公司违约金XXX元、担保费150000元。
三、被告龙口XX公司、杜XX、杜XX、郝XX、杜XX、苏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龙口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266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由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担保合同中,各方都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担保人来说,在提供担保前要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签订详细的反担保合同,保障自己的权益。被担保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避免违约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被告违约不还款,原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成功追讨欠款,连带担保人也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结果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衣超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担保合同纠纷时格外从容。他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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