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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纠纷执行难,律师破局股东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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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22 · 1508人看过
导读:原告与第三人加盟协议纠纷执行回款寥寥,法院裁定终本。两被告作为第三人股东,出资期限未到。执业多年的陈明祥律师以“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思路起诉,最终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理清复杂法律关系。
加盟纠纷执行难,律师破局股东担责

原告张X与第三人安徽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协议纠纷,经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三人需支付原告346024.22元。然而,强制执行仅回款687.59元,法院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两被告泉州某运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X作为第三人股东,认缴出资500万元,但出资期限至2040年,原告主张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使得案件陷入了复杂的困局。

思路确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执业第5年的陈明祥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开始梳理仲裁裁决、执行终本裁定、工商档案等关键证据。在办理过数百起案件的陈明祥看来,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找到突破点。他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应加速到期”为核心思路,决定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这种思路的确定,是陈明祥基于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对法律、财税、经济多维度的理解,他深知在这种复杂的经济纠纷中,需要从不同角度去分析和解决问题。

庭审博弈:充分举证阐述依据

庭审中,陈明祥律师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法律依据。他凭借自己专业、审慎的执业风格,将案件的来龙去脉和法律依据清晰地呈现出来。而二被告及第三人未到庭应诉,这并没有影响陈明祥律师的发挥。他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案件,为原告争取最大的权益。

从接受委托到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陈明祥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成功为原告解决了难题。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泉州某合伙企业在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被告张X在未出资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分担。陈明祥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原告在这场复杂的纠纷中赢得了胜利,节省了时间和成本,也体现了他“法+税”融合的专业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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