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领域,杨静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成功为当事人追回了装修工程保修金及资金占用费。这起案件中,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装修工程保修金的返还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议。
201X年,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将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发包给XX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相关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质量标准及保修期等都做出了明确约定。工程完工后,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了《工程验收证明单》,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对施工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随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并预留了工程结算金额3%作为工程质保金。
然而,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却以工程质量验收未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标准、未通过其合格验收为由,拒绝返还保修金,并认为资金占用费计算条件未成就。其理由主要包括施工过程中材料未检验确认、完工后无材料合格证或检测证书,以及工程存在大量问题,且《工程验收证明单》上无公司工程负责人签名和盖章,也无委托余X与李X作为验收人员的文书。
杨静律师在接受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后,凭借其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4年的工作经验,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杨静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至关重要。她仔细研究了两份《工程验收证明单》,发现虽然没有公司工程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但余X和李X的签名表明他们对施工完成情况进行了确认。同时,双方在结算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扣款,这也说明双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并处理了相关问题。
杨静律师指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虽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且,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保修期也已满,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
一审法院采纳了杨静律师的观点,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花园精装工程和某花园会所精装工程保修金及计至202X年X月X日资金占用损失,并自202X年X月X日起资金占用损失以相应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杨静律师在二审中继续强调一审判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杨静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在这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她凭借对证据的敏锐洞察力和对法律的精准把握,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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