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中标工程后,允许无施工资质的郭X挂靠施工。郭X以建筑公司名义与装饰公司签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后欠455,000元工程款未付。诉讼中,建筑公司以合同公章非备案章为由拒担责,郭X主张从起诉日算利息。
为何聚焦建设工程纠纷?
2019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在承办了逾300件案件后,逐渐将目光聚焦于建设工程纠纷领域。在他看来,建设工程领域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众多主体和利益,且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更新,这既充满挑战,也为专业深耕提供了广阔空间。
破解案件难点的专业方法
面对建筑公司“合同公章非备案章”的抗辩,许青山依据丰富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经验,重点举证建筑公司以自身账户支付工程款、接受装饰公司增值税发票等行为。在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后,他深知这些证据能证明装饰公司善意且无过失,从而形成表见代理。对于利息起算问题,许青山以工程实际交付时间为依据,主张利息自20XX年X月X日起算,否定了郭X“自起诉之日起算”的主张。
精准界定法律关系
许青山主张郭X与建筑公司为挂靠与被挂靠关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表见代理规则,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在二审中,他坚持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逻辑,成功驳回上诉人关于“同案不同判、责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维持了胜诉结果。
此案后,许青山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办案思路和方法。他的专业经验启示同行,在建设工程纠纷领域,深入研究法律关系、精准把握证据、坚持正确的法律逻辑,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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