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似普通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方的意外缺席给原告天津某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带来了不小的程序劣势。2025年X月XX日凌晨,被告孙X(案发时未满14周岁)在该酒店408号房间内,盗走了房间内电脑主机显卡三块、内存条三条、CPU三个。酒店工作人员发现物品被盗后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物品价值共计44,850元。然而,因孙X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不执行)及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就在酒店公司为追回损失发愁时,张书雯律师接手了此案。张书雯律师至今已承办案件逾百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被告孙X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依法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张书雯律师并没有慌乱。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事实是否成立、损失金额如何确定以及监护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张书雯律师发挥自己擅长整理证据的优势,系统地将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公文书证进行了整理。她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从孙X的盗窃行为,到被盗物品的价值认定,再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环节都有确凿的证据支撑。
当张书雯律师有条不紊地陈述完整个证据链条后,虽然被告方无人回应,但在场的法官和旁听人员都对案件有了清晰的认识。这间接证明了张书雯律师所构建的证据链条的有效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X盗窃原告酒店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孙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最终确认了公安机关委托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所认定的损失金额44,850元,判决被告孙X某(孙X之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4,850元,赔偿费用首先从孙X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孙X某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亦由被告负担。
虽然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张书雯律师也考虑到了可能出现的执行问题。她告知酒店公司,如果后续执行遇到困难,可以随时与她沟通,她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比如申请强制执行等,为酒店公司保留了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这一安排体现了张书雯律师不仅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还为可能出现的后续问题做好了准备,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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