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案件中,常常会出现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却被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的情况。江苏省徐州市的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便是如此。两名原告的儿子在校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保额为10万元。然而,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后,保险机构却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
郑文婧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凭借其自2021年执业至今,承办逾100件案件,其中48余件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郑文婧深知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合同订立、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保单送达等关键事实是重中之重。她尤其对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这一细节高度敏感,因为在她办理的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此类条款的合规性往往是争议焦点。
针对保险机构的免责抗辩,郑文婧律师从条款提示义务未依法履行、未向投保人交付保单等核心点组织证据、拟定诉讼思路。她明白,只有抓住这些关键证据,才能有力地反驳保险机构的主张。在庭审中,郑文婧围绕保险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充分论证保险机构免责理由不成立。她清晰地阐述了原告主张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充分展现了她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的法律思维。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机构虽将法律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但未能举证证明已依法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义务,其免责抗辩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属于承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保险机构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0万元,案件诉讼费用由保险机构承担。
郑文婧律师精准抓住保险机构未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保单送达义务的关键,帮助原告成功获得全额保险金赔付。她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郑文婧律师会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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