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起,杨某某学会操作“手机口”后联系诈骗上家,多次用本人电话卡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还邀约马XX参与。2023年某一天下午,马XX联系杨某某,在租住屋使用本人手机号帮上家拨打诈骗电话二十余分钟,号码被封停且未获利,但该行为导致被害人黄XX被骗228082元。马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被昭通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此案件由昭通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马XX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移送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这个关键阶段,李朝永律师介入此案。李朝永律师具有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执业5年来,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众多案件。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对当事人的重大影响。
李朝永接手案件后,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仔细核查全案量刑情节。他发现马XX具有自首、一般立功等情节,而且马XX已赔偿被害人黄XX5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时马XX还是在校在读学生,并且认罪认罚。李朝永将这些从宽情节进行了精准梳理和分析,并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了专业的辩护意见。
检察机关依法听取了李朝永的辩护意见,经过全面审查,认为马XX实施了诈骗行为,但鉴于其具有的诸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云南省昭通市XX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马XX不起诉。同时,依法没收马XX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并明确了双方救济权利。李朝永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为马X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深耕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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