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四川省X县的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件中,被告人袁X却获得了缓刑的判决,这背后离不开许青山律师的精准辩护。
20XX年X月XX日凌晨,被告人袁X与甘X、代X、杨X四人在四川省X县某酒吧饮酒后,与被害人陈X因言语纠纷引发冲突。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抓扯,袁X等四人持啤酒瓶等器械与对方对峙、互殴,期间甘X持啤酒瓶击打陈X头部致其轻微伤,四人事后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袁X等四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聚众斗殴罪对袁X等四人提起公诉,其中袁X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许青山律师作为被告人袁X的指定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许青山律师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300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使他对这类案件的证据和量刑情节高度敏感。接案后,许青山律师第一时间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凭借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他敏锐地注意到袁X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细节。
在辩护过程中,许青山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量刑情节等方面开展工作。在定性与情节认定上,他指出袁X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袁X的自首情节,许青山律师强调袁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同时,袁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充分谅解,其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此外,许青山律师还结合袁X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等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X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袁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这起案件中,许青山律师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有效区分主从犯地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政策,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大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结果,避免了被告人遭受实刑监禁,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青山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严谨的执业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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