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一人公司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十分突出。原告张X作为XX公司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因钢管租赁站申请,被法院裁定追加为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X不服该裁定,诉请不得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撤销该裁定并由钢管租赁站承担诉讼费。而钢管租赁站则辩称张X未完成财产独立举证,XX公司无偿债能力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所谓到期债权和和解协议均未生效,且张X起诉超期,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唐瑞律师作为钢管租赁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场诉讼。XX公司与钢管租赁站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XX公司需支付钢管租赁站租赁费及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XX公司未履行,钢管租赁站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钢管租赁站以XX公司为一人公司、张X未实缴增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为由,申请追加张X为被执行人,法院审查后作出追加裁定,裁定张X对X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X收到裁定后,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提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XX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中,唐瑞律师和原告方分别提交证据并进行质证,唐瑞律师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辩论。他指出,张X作为一人公司唯一股东,仅提交营业执照、公司账户信息,未完成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且有证据证明XX公司通过张X家属、员工账户流转资金,张X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XX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即便张X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依据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张X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张X主张XX公司对总包单位享有到期债权,但总包单位明确否认欠款,相关和解协议未获总包单位确认,无法律约束力,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负担。唐瑞律师在执业7年的过程中,在民商事执行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在该案件中的专业表现,为当事人成功解决了胜诉难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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