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对簿公堂。浙江甲X公司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宁波XX公司则委托了浙江甲X的杨X和周XX律师。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起在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但其从事法律服务工作长达20年。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还取得了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位,并且拥有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在过去的执业生涯中,他承办了超过810件非诉与诉讼案件,其中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就有350余件,在建筑工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问题。
2022年X月XX日,浙江甲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在审理过程中,浙江甲X公司变更了诉请,还要求就涉案工程拍卖所得价款在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宁波XX公司当庭答辩,对已付款金额有异议,同时认为诉请支付利息无事实依据,建设工程优先权已超过法定期限且范围不包括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了《XXXXX二期绿化工程合同》,对工程工期、计价方式、支付方式、保修期等都有明确约定。2015年X月XX日,涉案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宁波XX公司分四次向浙江甲X公司转账合计3060000元。
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结算金额、已付款金额、逾期利息以及建设工程优先权等方面。汪家道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浙江甲X公司据理力争。在工程结算金额认定上,他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和《工程结算审批单》相互印证,最终法院认定本案工程结算价为4294965元。对于已付款金额,宁波XX公司虽提出还有其他付款,但汪家道律师通过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质证,让法院认定宁波XX公司已付款金额为3060000元。
在逾期利息认定方面,汪家道律师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为浙江甲X公司争取到了合理的利息计算方式。而对于建设工程优先权,由于宁波XX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且绿化工程不宜拍卖、变卖,法院未支持浙江甲X公司的这一主张。
最终,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4965元及利息损失。汪家道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将继续秉持“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超出顾客期望”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领域不断深耕,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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