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可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等关键信息,也明确了原告李X的买入情况和差额损失,但却提出原告的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负面事件等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导致,应予以扣除。这一主张给原告带来了明显的程序劣势,若法院采纳,原告的赔偿请求将大打折扣。
就在这时,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接手了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诉讼、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长期担任证监会下属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公益律师,秉持“专业深耕、精准赋能”的执业理念,专注于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核心细分领域。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他全面梳理了原告的证券交易记录,精准计算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徐晓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损失计算明细。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及非系统性风险因素造成的损失。徐晓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运用了精准的质证和辩论技巧。他结合同期大盘指数、板块指数走势以及被告虚假陈述与股价下跌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有力的阐述。他详细分析了各个指数的变化情况,指出被告的虚假陈述是导致股价下跌的主要原因,而所谓的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在本案中的影响微乎其微。
面对徐晓律师的有力论证,被告代理人明显陷入了被动。他们试图反驳,但却拿不出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观点。在徐晓律师的步步紧逼下,被告代理人逐渐沉默,最终无法再对徐晓律师的观点提出有效的质疑。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投资差额损失为9820.69元。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买入及持有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等影响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的1‰计算为19.64元。法院判决被告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李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872.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负担47元,被告负担74元。
虽然投资者李X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执行往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徐晓律师表示,若被告未按判决履行赔偿义务,他们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申请强制执行等,以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这一安排为投资者保留了最后的受偿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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