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句话在沈怡君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着沉甸甸的分量。在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中,原告提出“经销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所作情况说明不应采信”的主张。沈怡君律师受托代表被告,深知责任重大。她通过举证调取了省内另一家经销商的独立证据,证明宣传单页来源于原告具有横向一致性,且受调查经销商当时并不知晓行政处罚事宜,其陈述具有客观真实性。这一关键质证成功维护了关键证据的可采性,为被告赢得了诉讼,真正做到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受人之托,必当全力以赴”,这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另一种诠释。在王X等4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中,沈怡君律师和其他辩护律师一起,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他们申请取保候审、了解案件进展、查阅案卷材料、对延长冻结期限提出意见等。在如此重大复杂的案件中,沈怡君律师没有丝毫懈怠,以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信念,全力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确保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面对每一个委托,沈怡君律师都以行动诠释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林X、张X诈骗案中,她主张不宜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尽管最终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她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和对刑事政策边界的敏锐洞察力在辩护中得以充分展现,为当事人争取了最大限度的法律保护。在某食品加工公司诉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她准确把握法律构成要件,成功论证原告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对法律规范的深刻理解。沈怡君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敬业,在一个又一个案件中,坚守着自己的执业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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