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涉案主体A公司经营不善后采用“双轨制”会员发展模式,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吸纳资金。截至案发,A公司在多省市发展会员2900余人,非法吸纳资金XXX余万元,PX被指控非法获利XX万余元。案件争议焦点在于PX的实际获利情况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最初,当事人PX及其家属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公司的运营模式和大致的资金流向,但对于PX个人获利的具体构成并不清晰,关键证据如PX个人借贷的相关证明缺失。
陈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仔细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细致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X万余元中,有X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律师收集了劳动合同、收条、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以证明PX系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认为PX非法获利XX万余元,且在传销活动中起到重要作用。陈军律师回应称,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PX系公司工作人员,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余元违法获利中,X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X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X万元。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判决P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X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取了细致阅卷核证、精准定位辩护核心、庭审精准发力的方法论。先全面查阅案卷,厘清关键事实;再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确定核心辩护方向;最后在庭审中结合证据充分论证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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