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柳X某不起诉。”这份判决书背后,是董雪娇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过程。
董雪娇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虽执业年限不长,但凭借在西南科技大学法学系的系统学习,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素养。在柳X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中,接案之初,董雪娇律师初步判断,柳X某虽构成犯罪,但存在从宽处理的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她协助柳X某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方沟通协商。
证据收集方面,难点在于证明柳X某的过失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的态度。董雪娇律师多次前往案发地,收集柳X某日常工作表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等证据。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筛选和整理,确保证据能够有力支持辩护观点。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柳X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董雪娇律师精准援引相关法律条文,指出柳X某作为货梯操作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无证操作电梯,其行为更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有力地论证了自己的观点。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柳X某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其系过失犯罪,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方谅解,符合从宽处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赵XX涉嫌偷越国(边)境案中,董雪娇律师同样注重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接案后,她仔细研究案件细节,发现赵XX虽实施了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她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获取赵XX在被诈骗园软禁期间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小。庭审中,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赵XX符合从宽处理的法定条件,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赵XX不起诉。
在涉企重大非法采矿案中,董雪娇律师为被告人薛XX辩护。她从犯罪数额认定、自首、从犯、获利数额、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虽然最终法院未全部采纳辩护意见,但董雪娇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薛XX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量刑。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运用,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尽力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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