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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因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受损,律师助力维权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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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350人看过
消费权益专业律师 徐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20年
律所: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0610996229
擅长领域:
咨询电话:13621630879
案例展示:73个
律师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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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资者朱X燕、朱X芳因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受损,向其提起诉讼。被告主张不构成虚假陈述等,律师通过证监局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支持原告主张。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虚假陈述,判决被告赔偿朱X燕103,151.5元、朱X芳36968元。
投资者因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受损,律师助力维权获赔偿

朱X燕和朱X芳作为普通投资者,就陷入了这样的困境。她们因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两项合计金额达4.5亿元的重大担保事项,在投资中遭受了损失。

2020年,当朱X燕和朱X芳决定维权时,徐晓律师介入了此案。徐晓律师自2006年起在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尤其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经验丰富。他深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复杂性,此类案件涉案标的规模大、主体多元且牵连广泛,法律适用需跨多领域专业知识,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高度依赖商业、金融与法律的专业判断。徐晓律师第一时间想到要从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入手,以此作为突破点来证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争议焦点。原告主张被告公司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行为构成重大事件,属于《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虚假陈述”,且其投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而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徐晓律师熟悉证券诉讼的程序规则,深知举证期限的重要性。在紧张的时限内,他采取了非常规策略,没有盲目地收集大量零散证据,而是紧紧围绕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展开工作。他通过深入研究该决定书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明被告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首次披露,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

如果按照普通代理的方式,可能会在众多证据中迷失方向,错失关键的举证节点。而徐晓律师的行动,直接抓住了问题的核心,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最终,法院依据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认定原告在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被告股票,其投资差额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显示,被告大连某某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X燕投资差额损失103,151.5元,赔偿原告朱X芳损失36968元。不过,目前虽然已经获得了胜诉判决,但赔偿款的执行尚未完成。徐晓律师在诉讼期间已经为当事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公司的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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