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以支付好处费方式取得其资质及投标材料,打算围标。与此同时,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有意投标。乙通过朋友联系到甲,双方协商后,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2018年6月5日,乙支付甲39万元,甲将掌握的12家公司的投标报名回执、行贿查询函等材料交给乙。后该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互相串通投标,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甲的处境岌岌可危,案件看似铁板钉钉。
甲委托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他首先对整个投标过程进行了细致的梳理,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在这个过程中,他发现了几个关键的突破口。他指出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确。同时,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缺乏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而且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也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此外,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
经过李建鹏律师在庭审中的充分论证和辩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在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但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仅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一结果为甲避免了更严重的刑罚,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李建鹏律师在日常工作中,总是以这样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能力处理各类案件,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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