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分割的纠纷中,原告己、庚、辛在诉讼中使出了一招“狠棋”。他们主张作为被安置人,应分得拆迁款项共计XXX元,并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此前,双方虽曾就拆迁利益分配达成一致,甲也已支付原告68万元,但后续因款项往来产生争议,原告便提起了诉讼。这一诉讼让委托人甲、乙、丙、丁、戊陷入了被动的程序劣势,面临着可能要再次分割拆迁款的局面。
就在此时,彭艳军律师接手了此案。他第一时间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仔细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拆迁协议、付款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亲属关系证明等关键文件。
针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彭艳军律师重点核实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通过甲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证实甲已向原告支付68万元分割款。同时,厘清后续63万元为原告买房借款,并非拆迁利益分配款项,且甲已偿还20万元借款,原告在质证中也确认了该款项性质为借款。
在案涉房屋建设情况方面,彭艳军律师收集了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佐证甲对院落内部分房屋进行翻建及新建的事实,为甲应酌情多分地上物补偿提供了有力依据。此外,结合案件中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彭艳军律师梳理了相关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监护人变更过程,确保诉讼主体适格及相关民事行为的合法性。
庭审中,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彭艳军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办案经验,运用证据梳理和事实陈述的技巧,围绕“双方已就拆迁利益达成一致并实际履行”这一核心观点,清晰地呈现了证据链,以此反驳原告的不合理诉求。同时,他强调甲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主张甲应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面对彭艳军律师的有力论证,原告代理人显得有些慌乱。他们试图对证据提出质疑,但在彭艳军律师条理清晰的回应下,逐渐陷入沉默。整个庭审过程中,彭艳军律师在争议焦点上成功压制了对方。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可证实甲等人已足额支付己等三人应得拆迁款,双方就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意见已实际履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宜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己、庚、辛的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这起案件虽然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结果,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不过,彭艳军律师已经为委托人考虑周全,告知他们如果原告在后续有不配合的情况,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这一安排为委托人保留了应对意外情况的路径,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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