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B于2021年12月24日因腹胀在当地医院检查发现肝大、腹腔积液。同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8日,患者到哈尔滨某医院(以下简称“院方”)住院治疗10天,入院时诊断为肝损伤,出院时诊断为急性肝功能衰竭、门静脉海绵样变等。出院后患者辗转北京某医院、北京E医院、某附属医院求治,但因病情严重已无法进行肝移植,于2022年1月13日在家中死亡。
患方认为,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如未及时排查肝炎病毒、未及时进行腹部血管成像检查导致延误发现门静脉海绵样变、未采用人工肝或肝移植等治疗措施、病历记载前后矛盾且涉嫌伪造医患沟通记录等。因与院方协商赔偿未果,患方委托姚凤东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的核心论证
院方在抗辩中提出,患者父母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且有农田出租,不属于“无其他生活来源”,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同时认为精神抚慰金应按责任比例折减。
针对院方的抗辩,姚凤东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村委会、镇政府出具的证明以及患者父母的年龄和病历材料,能够认定患者父母已丧失重体力劳动能力,且无稳定收入,符合被扶养人条件。虽然有农田出租,但这并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不能以此否定其被扶养人的身份。
2.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法院按照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7,625元/年×20年×50%责任比例×2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且年赔偿总额未超过法定上限,该计算方式合法有效。
3.精神抚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精神抚慰金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精神痛苦的一种补偿,不应按过错比例折减。本案中,患者的死亡给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综合考虑全案案情,全额支持5万元精神抚慰金是合理合法的。
4.院方的过错责任:经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院方对患者B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院方的一系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病情延误,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最终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一审中,哈尔滨市某人民法院判决院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及金额如下:
医疗费(含救护车转运费):8,263.5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
营养费:650元
护理费:802元
误工费:977元
死亡赔偿金:382,120元
丧葬费:23,937.5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552,500元(父母各276,250元)
交通费:19.5元
鉴定费:22,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合计赔偿总额为1,041,919.5元,同时院方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3元。
院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哈尔滨市E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不属重复计算,计算方式合法;精神抚慰金5万元系综合全案案情酌定,合理合法。二审案件受理费9,575元由院方负担。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医院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认为只要有一定的医疗风险就可以免责,或者对患者家属的合理诉求不予重视。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即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若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医院)而言,这起案件是一个警示,医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诊疗行为,避免因过错导致医疗损害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纠纷,应积极面对,尊重事实和法律,承担应有的责任。
对于劳动者(患者及家属)来说,在遭遇医疗损害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要相信法律,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姚凤东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全面梳理了患者跨省就诊的证据,包括各阶段病历、费用票据、诊断证明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院方的过错。在法律定性上,他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院方的过错责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在庭审策略上,他针对院方的抗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反驳,成功争取到了高额赔偿。
医疗纠纷无小事,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家属的切身利益。姚凤东律师用专业和尽责,为患方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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