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某某明知所购“减肥压缩糖果”是三无产品且含有毒有害成分,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及网络平台售卖。他购进该产品6000粒,累计销售2000粒,销售金额31262元,非法获利29162元。经检测,产品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提起公诉,李宏瑞律师受委托为被告人辩护。
核心争议点
第一,被告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第二,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第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何认定?
争议点拆解
1.被告人是否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毫无隐瞒,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被告人应依法受到相应刑罚。被告辩称自己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因为法律规定,坦白和认罪认罚都属于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查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劣迹,积极主动上交全部非法获利及预缴罚金,所在社区司法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应适用缓刑。被告主张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应适用缓刑。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退赃缴罚体现悔罪意愿,且社区同意矫正监管,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
3.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被告人销售的产品含国家禁止添加成分,但销售数量和范围相对有限。
双方主张:原告认为被告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主张被告人主观上对产品危害认知有限,且销售规模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被告的主张。虽然被告人销售的是有毒有害食品,但从销售数量和范围来看,其社会危害性相对缓和,且被告人积极弥补犯罪危害,所以认定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9162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涉案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尤其是食品销售,千万不能卖三无产品和含违禁成分的东西。要是不小心卷入类似案件,一定要第一时间如实交代问题,积极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起诉,但最终获得缓刑判决。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他专注刑事业务,办理过超100起刑事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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