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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款的分割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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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9 · 1235人看过
人身侵权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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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案。受害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入被告账户,原告主张分割遭拒后起诉。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为原告代理此案,她梳理案件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获得相应赔偿款,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
死亡赔偿款的分割之争

刘XX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这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分割纠纷终于要进入法律程序了。她是死者的母亲,因赔偿款分割问题与死者配偶李XX、未成年女儿于XX产生了争议。刘X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刘瑶。刘瑶深耕法律实务一线,执业三年以来,累计代理各类案件数百起,在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都有着丰富的经验。

刘瑶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事实。2024年5月11日,受害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受害人无事故责任。此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已判决受害人近亲属获赔经济损失共计133万余元,其中包含未成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6万余元,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付492438.11元、10000元,侵权人另行赔付。侵权人与原告、二被告达成和解,支付25万元且三方已自行分割完毕,但保险公司赔付的502438.11元全部由二被告持有,原告主张分割遭拒。

刘瑶此前处理过类似的赔偿款分割案件,她深知这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赔偿款的性质和分割原则。她认真梳理了案件证据,确定案涉赔偿款系受害人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共有财产,原告、被告李XX、被告于XX作为近亲属,均为合法共有人。在分割前,需要先扣除专属款项及实际支出,如被告于XX专属被扶养人生活费48173.4元,以及被告李XX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14965元。

在庭审中,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认为原告无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刘瑶则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共有人对案涉赔偿款未约定分割比例,基于家庭关系及平等权利原则,应由三名共有人平均分割剩余的429299.71元可分割共有款项。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瑶的观点,判决被告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XX赔偿款143099.9元,驳回原告刘X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也进行了合理分担。

刘瑶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精准施策,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她始终聚焦当事人核心诉求,在处理各类案件时都能展现出专业的能力,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是一位值得信赖的省优秀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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