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张某(男,2000年出生)。2024年2月1日,张某与某消费金融公司通过“某金融APP”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22000元,年利率8.5%,分12期等额本息还款。同日,张某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提供担保服务协议》,由担保公司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发放后,张某仅偿还六期贷款本息,自2024年4月起开始逾期。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担保公司代张某向消费金融公司偿还剩余款项共计11435.34元(本金11228.97元、利息206.37元)。此后,债权经过多次转让,最终原告公司取得该笔债权,并通过短信通知了张某。但张某未偿还代偿款本息,原告公司委托乐迪律师提起诉讼,诉求包括归还代偿款11435.34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11228.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6日起按LPR四倍计算至付清)、承担律师费700元以及承担诉讼费用。然而,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乐迪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虽未出庭抗辩,但按照常理可能会提出债权转让不合法、资金占用费过高、不应承担律师费等理由。乐迪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债权转让合法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担保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反担保协议》以及后续的《债权转让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通过短信方式通知了被告,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原告公司依法取得对被告的追偿权。
2.资金占用费合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乐迪律师原主张按每日万分之五(年化约18.25%)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庭审中主动调整为按LPR四倍(年化约13.4%)主张,既符合法律关于资金占用费的上限规定,也为法院最终部分支持(调整为LPR标准)预留了空间。
3.律师费承担依据:《提供担保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为追偿、催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乐迪律师结合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有力证明了原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应由被告承担。
综合来看,被告未按约还款,担保公司代偿后债权合法转让给原告公司,被告应承担偿还代偿款、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的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公司代偿款11435.3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本金11228.97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6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公司支付律师费700元;驳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保全费120元,均由被告张某负担。法院驳回了被告可能提出的其他抗辩,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金融债权追偿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债权转让手续繁琐难以认定合法性、随意降低资金占用费标准以及拒绝承担合理的律师费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债权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即为合法有效;资金占用费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主张;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在金融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违约导致承担更多的费用和法律责任。对劳动者的启示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通过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乐迪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系统梳理了每一环节的法律关系、协议效力及转让通知送达情况,形成闭合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债权转让的合法性、资金占用费的合理性以及律师费的承担依据;在庭审策略上,主动调整资金占用费主张以符合法律规定并为法院判决预留空间,充分利用被告缺席的程序优势,清晰陈述事实、出示完整证据,促使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11435.34元的代偿款加上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和律师费,每一项都是对合法权益的捍卫,乐迪律师用专业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