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路某某驾驶路某银所有的新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各某某及其他三名雇工前往瓜地干活。当车行驶至国道218线路段时,车辆轮胎爆胎,加上路某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下路基,各某某等人受伤。尉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各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某某被送往尉犁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右尺骨鹰嘴骨折、腰椎体压缩骨折,路某某支付了此次住院医疗费10683.84元。2024年5月9日,各某某在河南省鄢陵县人民医院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9天,又产生医疗费7580.79元。经鉴定,各某某右肘关节损伤、L1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营养期限70日、护理期限60日、误工期限130日,残情系案涉事故完全作用所致,还产生了3180元鉴定费。
经查,新MXXX号车辆在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如意行”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路某某、路某银均系各某某的雇主,事故发生时各某某处于提供劳务途中。事故后路某某于2023年10月25日向各某某支付20000元赔偿款,但双方就剩余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各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盈科(库尔勒)律师事务所的刘晟律师及团队介入,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三被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各方争议焦点颇多。各某某的各项损失数额如何认定?被告一应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二、被告三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是多少?被告二主张的“好意同乘”“协议已赔偿完毕”是否成立?刘晟律师团队围绕这些争议焦点展开了针对性的举证及辩论。他们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完整证据链,证实事故真实性、各某某伤情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及“三期”期限,明确各项损失的计算依据。同时,主张案涉事故系雇主接送雇员提供劳务途中发生,不属于“好意同乘”,路某某作为肇事司机及雇主,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还驳斥了被告二关于“协议已赔偿完毕”的抗辩,指出案涉协议签订时二次手术尚未进行,未涵盖全部损失,且协议不对抗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此外,明确新MXXX号车辆投保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路某某承担,路某银作为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采纳了刘晟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生效判决。被告一中国某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各某某各项损失66131.7元;被告二路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各某某赔偿各项损失53690.69元(扣除已支付的30683.84元);驳回各某某对被告三路某银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74元,由各某某负担461.62元,路某某负担1309.12元。刘晟律师团队成功为委托人追回赔偿共计119822.39元,充分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雇员在上下班或提供劳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若自身无责任,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如有)或侵权损害赔偿。第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固定事故证明、医疗病历、费用票据等关键证据,为后续索赔奠定基础。第三,面对保险公司的免赔抗辩及侵权人的免责主张,要委托专业律师精准驳斥,明确“好意同乘”“赔偿协议”等抗辩事由的适用边界。
在这个案子里,刘晟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精准梳理案件关系,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构建完整证据链,高效驳斥被告抗辩,专业把控诉讼流程,成功为委托人厘清了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的责任边界,足额追回了合理损失,让委托人在遭遇不幸后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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